胡云律所成功为当事人减少几百万元损失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3-05-08 浏览量:...
胡云律所成功为当事人减少几百万元损失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案件事实发生在十年以前,十年前张某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公司经营、日常生活开销而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关系良好,张某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答应借款给张某,现张某拒不归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上百万元。
张某收到法院传票之后,经过多方打听,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接待了张某,在听取张某描述的案件事实情况后,主任为张某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张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在主任为张某解答心中疑惑之后,张某选择相信我所,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指派了民商事专业法律委员会的专业律师作为该案主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请求查阅案件相关信息。
主办律师根据阅卷情况,通过委托人的描述,结合现有证据,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主办律师与民商事法律委员会团队一起讨论分析了本案案情,一致得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更无借贷的事实。
二: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他人伪造,借条并非由我方委托人书写,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原告提供的证人均系原告的亲戚,极具利害关系,证人的陈述及证言都不足以采信更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主办律师与民商事专业法律委员会团队一致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只要证明借条非我方委托人亲笔书写,借条系由他人伪造,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就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既然如此!法院理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办案结果:
在案件审理中,我方主办律师申请对原告出示的借条进行笔记鉴定、笔记鉴定结果证明,原告出示的借条并非我方委托人书写,而原告提供的证据,除了借条外,其他的证据并不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自此,本案代理取得圆满成功。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专业法律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