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律师-胡静主任律师15年婚姻大案经验!
全国咨询热线:13980059902

我所代理买卖拆迁安置房过户时卖家反悔加价,一审二审买方均胜诉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案情介绍:刘某原系成都市郫县合作镇前锋村人,2005年其农房被国家征用,2006年7月分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顺江小区的住房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因当时刘某急需用钱,经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某。两人于2006年7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李某先行支付刘某20万元,余款2万元在刘某将该房的房产证过户至李某名下时支付。协议中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刘某将房屋交付李某居住使用至今。
    2011年11月,成都市高新区统征办通知顺江小区一、二期的住户,可以办理房产证。因该房现在已升值为40万元,刘某在得知此信息后,要求李某另行支付18万元方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要求刘某按协议办事。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咨询至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在听取律师对该案的法律意见后,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事。
    律师认为:2006年刘某、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有能力签订协议。尽管2005年政府拆迁的是农房,但是经政府安置后,土地性质已经变更为国有,依法该房是可以出售的。鉴于上述理由,我所律师代理李某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刘某在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协助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完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审后,刘某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首先,刘某处理该房时,儿子只有十一周岁,尚未成年,刘某不能代表儿子处理属于儿子的份额,现在儿子已经成年,不同意刘某处理该房属于自己的份额。其次,涉案房屋系拆迁农房,现在房屋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不能确定现在房屋土地的性质。再次,李某系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房屋。鉴于上述理由,刘某认为讼争的房屋是不能转让的,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刘某与其妻子、儿子因宅基地房屋被政府征用拆迁,依据刘某与成都市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签订的《安置房屋结算协议》取得的安置房,并非属于刘某及其妻子、儿子的宅基地房屋,对此类拆迁安置房屋,并无禁止转让的强制法律规定,因此,刘某关于讼争房屋不能转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我所代理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代理李某在终审判决中再次获胜,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