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师团队代理一起涉及300万婚前财产的离婚诉讼案获胜!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杨某的委托,指派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专业婚姻律师代理其与周某的离婚诉讼案。
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认真分析了案情,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婚前房产是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诉讼策划。本案当事人杨某与周某2007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有两套房产,一套登记于2001年6月,另一套房产登记于2006年3月。据查证,上述两套房产均登记于杨某的个人名下,无共有人,取得时间均是在结婚登记之前,按照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本无争议。但是被告周某举出各种证据,证明其交付了房款,并且证明他们很早就同居在一起,结婚证是后来补办的,以事实婚姻为依据,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观点以及对被告提供的种种证据选择各个击破。
1,被告提交赵某,徐某,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欲证明房屋是两人共同购买,以及证明周围群众对双方关系的认识,以此来援引事实婚姻的条款,拉长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达到分割房产的目的。我方代理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巧妙的提出了质证意见:对赵某,徐某,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不予认可,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因此该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院采纳了该质证意见。
2,
被告申请证人吕某,刘某出庭证实,原,被告双方在九十年代相识同居生活,还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的事实。从而欲证明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我方代理律师一针见血的提出了质证意见:对吕某,刘某的证人证言坚决否定,证人仅仅只是听被告说其有两处房产,并没有亲眼见证被告出资购买的事实,代理人同时提出证人系被告的朋友,关系特殊,此证人证言存在很大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采纳了该质证意见。
3,被告提出2012年4月《某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双方育有一子周某某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欲通过孩子的出生日期推测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在90年代初,属于事实婚姻。面对种种证据,代理律师从容应对,凭借专业知识,给出了最精准的意见: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与本案争议之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无关。要认定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是从1996年开始计算,必须是双方当时应当系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简单的偶尔同居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名义,且以现在的社会生活常识来看,男女之间的同居并不能让他人直接认为双方系夫妻,被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周某某的生物学父子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系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的婚姻成立时间应以双方结婚登记时间为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高超的诉讼技能,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诉讼,本案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处房产均属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属杨某个人所有。杨某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婚前财产得以保住,为她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杨某对我所律师的高水平赞不绝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