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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解析--婚外情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17-05-19     浏览量:...

婚外情是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
        婚外情取证的证据效力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危害补偿制度,反映出法与道德的深度寻求。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补偿事由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而现实中呈现了种种难处。法院很难在既保护无过错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同时另一方面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还不危害风序良俗。原则上,只要不违背法定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选用一些“格外”办法对个人的权力进行救助。
        关于能否委托“私家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疑问。

        通常来说,“私家侦探”受委托后,采取扮装、盯梢、监听、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作用的。但理论界对这种职业的存在有部分争议,我国当前并没有赋予私家侦探以合理的身份。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定的通常禁止性规定,不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能够作为证据。”这就意味着私家侦探收集到的一些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材料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所以以这种方式取证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不在于它的隐秘性,关键是它是否违背法律、公共利益等。 就此,本网专业婚姻律师以为,证据收集者的称号、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否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多的疑问是对方的知情权与情人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抵触。 
         隐私权指公民
在其私生活中的隐私不为别人知晓的权力。本网专业婚姻律师以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有必要限定在合法、符合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肯定的、无准则的。关于任何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别人有权揭穿和干涉。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保护个人权力的需求,在必要范围内知道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此,应当清楚,侵犯隐私权和知道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定意义上的侵权,需要具有侵权的法定要件,即有不合法的行动、危害结果,以及不合法行动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知道别人的隐私,仅仅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扩散、宣传或用于其他不合法之处,也没有形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犯隐私权。
         
综上所述,本律师以为,在进行婚外情的调查取证时,合法方式下收集到被查询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密切的照片,或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街坊、居委会的有关证人证言等,是能够证明被查询者有婚外情的。此外,对触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运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超越合理范围而危害别人隐私权的,也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