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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解析离婚协议书之隐患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量:...

    现如今,结婚容易,离婚也越来越容易了,各大城市的离婚潮也逐渐形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离婚再也不是难以启齿的问题,夫妻之间无法正常相处,就会选择离婚。但是,离婚往往比结婚复杂,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以及孩子抚养权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若在没有聘请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草草写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样做只会给今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回过头来再想维权,则是难于上青天。
    登记离婚中,离婚协议书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是男女双方自己协商写下的,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其内容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在产生纠纷后,往往也是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因此,签写离婚协议书,一定要谨慎、仔细。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能一语概括,例如“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双方无任何异议”,这样的约定如果诉上法院,法院则会认为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已经完毕,即便是离婚当时一方转移、隐匿了财产,离婚之后另一方发现,也很难要求重新分割,因为离婚协议书上已经写明“无异议”。因此,离婚时,应当对房子、存款、股份、债券等详细情况写清楚,这样是给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无形的保护伞。
    其次,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拥有抚养权一方擅自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无效的,即双方离婚时约定“对方永远不能见孩子”,类似这样的约定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如果有抚养权一方离婚时放弃对方给付抚养费,那么以后后悔再想要回,除非是有情势变更或者正当理由,否则即便是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另外一个是孩子的户口迁移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纠纷,也是难点所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只是约定孩子跟随一方,户口又在另一方处,往往户口所在一方不配合孩子户口的迁移,这样就比较麻烦。根据现有法律,法院不会受理迁移户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户口迁移行为,只能让双方协商处理。那么才当初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就可以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配合迁移孩子户口时,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这样,就可以敦促对方尽早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了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