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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点评2013新民事诉讼法对假离婚的立场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成都离婚律师尤为关注其中两条,在此立足婚姻关系诉讼,稍作点评——
    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离婚律师点评:
    一、司法实践中,会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此即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在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表现为“对内使诈”,即夫或妻在准备离婚时,指使他人伪造欠条,从而通过债务诉讼转移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对方少分财产。就以往的适用法律来看,仅《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笔者注: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注:仅限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等情形)”等规定对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有约束立场,但权利人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多且惩罚力度较轻,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及对潜在侵权人的威慑。
    二、新民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介绍的情形,成都离婚律师称之为“对外使诈”,即夫妻之间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到一方,使自己没有可执行财产,让法院原有的生效判决成为无法执行的“白条”,我国司法以往对该类行为的处理惯例是将刻意逃避的债务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离异后的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获得全部财产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成都离婚律师认为,这种不带任何刑事惩罚性质的规定无疑给潜在施行者提供了心理保证——不管怎么讲,民事惩罚和刑事处罚始终是两个概念,搞点小手段逃个债务最多关几天也不会留案底,况且不是所有债权人都有那个时间和精力来收集证据向法院证明债务性质、债务人的离婚意图及其双方的相关性,总之一句话,没有太大威慑力的法律无法切实保障权利人不受损、义务人不食言。
    总归一句话,新民诉的相关规定加大了对伪造债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类虚假诉讼及假离婚逃避债务之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进程上又跨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