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律师-胡静主任律师15年婚姻大案经验!
全国咨询热线:13980059902

成都婚姻律师解析--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量:...

2000年2月期间,张某(女)经人介绍与秦某谈起了恋爱,没过多久,两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2000年9月,张某怀孕,并于2001年5月生下女儿秦某某。之后张某就带着女儿一直在秦某家居住,两人也一直没有登记领结婚证。之后两人因种种原因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03年6月,张某带着女儿秦某某从秦家搬了出来,独自一人抚养秦某某。自2015年3月张某起诉秦某时止,张某与秦某还经常联系,但秦某从未给过孩子的抚养费。现张某起诉法院要求秦某一次性支付从2003年6月至2015年3月之间的孩子抚养费,并从此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那么本案原告张某的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呢?成都婚姻律师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懒惰者,主张抚养费也是受法律时效限制的。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虽然秦某某系非婚生子,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秦某是秦某某的亲生父亲,因此也应当负有抚养秦某某的义务与责任。张某主张抚养费的问题应当属于债权请求权,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2015年3月张某的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秦某所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应当从2013年2月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