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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多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9-07-29     浏览量:...

案情简介王某与杨某于200784日在民政局等级结婚后,于2011年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后王某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杨某答辩,同意离婚,但请求双胞胎子女都由其抚养。杨某认为,双胞胎子女从小一起长大,双方的感情更为亲密,为了双胞胎的生理、心理健康,不应将双胞胎强行分开。庭审中、杨某申请专业律师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业律师意见。王某对此进行了质证,认为李某由杨某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

法院判决:1、准许王某与杨某离婚;2、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杨某携带抚养。王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本案中,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认为双胞胎子女确定由杨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孩子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的特点,以及孩子对抚养权归属的自身意愿,对其兄弟姐妹的情感依赖等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