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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9-08-02     浏览量:...

有不少当事人在咨询小编关于婚姻的法律问题时,总会提及其配偶跟别人同居了或者在外与别人生了小孩,算不算重婚?我要告配偶重婚该怎么弄?配偶构成重婚的话,我是不是就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多分割财产?鉴于许多人对重婚罪及是否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一定误区,现通过简单的案例进行一次讲解: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2月张某和李某创业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股东只有张某和李某两人,张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努力经营,公司渐渐步入正轨。2014年7月林某进入该公司工作,不久张某与林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街坊邻居都知道且认为张某和林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得知此事后,伤心欲绝,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分析:

第一,张某是否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张某已经构成重婚罪。首先,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某长期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小孩,其次,张某与林某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左邻右舍皆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并最终判决张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第二,李某应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李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可主张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构成重婚罪,属于过错一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判令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判归李某所有。需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中李某最终得以分割较多的财产并非因张某构成重婚,而是法院基于保护女方权益的角度。因此,重婚行为是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并不会影响分割财产。

第三,重婚罪应该如何举证。

现实生活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不少人掌握了其配偶在外面包养情人,与其同居养私生子的初步证据,但是能够认定其构成重婚罪的却很少,且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立案侦查,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后,在向法院起诉。现小编支招重婚罪的取证技巧:

1、已和第三方在民政部门再次登记结婚的:这种情形就很容易处理和取证,委托律师到配偶或第三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一旦查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这种情形是最常见也是比较难收集证据,此时前期的重婚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如:通过配偶和第三方长期居住的小区居委会获取其二人居住的房屋登记记录或通过社区民警进入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走访配偶和第三方长期居住小区的左邻右舍,获取证人证言,证实二人确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长期频繁在同一地方出入的亲密照片、录像;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或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及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最后,善意提醒一下,损害赔偿是小,不小心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就事态严重了,所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望各位经营好婚姻,也珍惜自己的爱人和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