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9-08-09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高某(男)系现役军人,和非军人戴某(女)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戴某(女)发现,高某与前女友张某旧情未断,仍保持密切联系,为了保护这段婚姻,戴某约见了张某,张某承认与高某的关系,并称高某承诺一年内与戴某离婚,与其结婚。戴某回家之后与高某商谈此事,高某称结婚后觉得两人不合适,还是张某更适合作为结婚对象,并表示希望与戴某协议离婚。戴某称,离婚可以,但是要高某净身出户,婚内所有财产都归其说有,否则就将高某的婚外情行为公之于众,并将把高某和张某告上军事法庭。
案例分析
一、首先,高某与前女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 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二) 军人能否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案中,张某虽然明知高某是现役军人,明知高某已经与戴某登记结婚,依旧与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鉴于本案中高某为现役军人,因此张某与高某均不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二、其次,破坏军婚罪的管辖法院是军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案件:
1、涉及军事秘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且在服役期间被发现。
因此,本案中,如果高某涉嫌破坏军婚罪那么军事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