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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熟人出轨,我们是否该去拍摄?

发布日期:2021-06-23     浏览量:...

今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的一篇一审判决书在网上火了起来,网友们对此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究竟是怎样的案件呢?成都律师带你一探究竟。

一、案情简介

谢某和陈某在重庆区万州区合租了一间房屋,陈某的女友与谢某也相熟。在2020821日网上11点左右,谢某回到出租屋,却发现打不开房间大门,于是便翻窗子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入出租屋后,无意中发现室友陈某与冉某躺在床上。于是,谢某随即用手机拍下照片并录制视频,留下陈某出轨的证据。谢某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由此导致了照片的传播。

之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冉某诉称:谢某擅自将她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 QQ 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她出轨、侮辱她。冉某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而谢某无视冉某的要求,最终导致冉某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基于此,冉某状告谢某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谢某也有自己的理由,他认为他将陈某出轨的事实告诉陈某的女友并无不当,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只是为了证明谢某确实出轨了,并且谢某只将照片发给了陈某的女友,并没有发给第三人,更没有向公众传播。他拍摄照片的空间是他与陈某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并非陈某或冉某的私人空间。

经过法庭审理,万州区法院判决冉某胜诉,要求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谢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冉某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冉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15天;支付给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3500 元。

二、普法小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隐私权侵害行为,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律师浅析

不论谢某主观的目的是好奇还是单纯的想帮助陈某的你女友留下证据,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冉某的隐私权,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冉某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借此,本律师给大家几点友情提示,

1、若无意间撞见熟人出轨,尽量不要拍摄,因为出轨本身只是违犯道德的行为。

2、即便拍摄以后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要传播。而是在律师或者司法机关的见证下将这些证据交给相关的当事人或者机构。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1年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