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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律师支招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2016年3月15日,又是一届“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同往年一样,“3·15”晚会令国人震惊。每年的“3·15”晚会并不仅仅为了曝光一些不良商家,更重要的是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在做消费之前多做思考,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做为律师,有义务提醒大家在受到损害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近几年来,淘宝网、京东商城、聚美优品等网上商店悄然兴起,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浏览千万种商品,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网络购物最大的一个弊端就是看不到实物,很多情况下在网上已经付了钱拿到邮寄过来的商品后才发现瑕疵或者缺陷,又退换困难,消费者难以维权。这条法律的修改就是要弥补网络购物的缺陷,维护网络交易的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各个角落,大街小巷,公交站台,甚至家门上都贴满了虚假小广告。消费者很多都具有明星产品心理,认为名气大的产品就可靠真实,殊不知一些商家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专业度而随意夸大事实或者作出虚假阐述,最终遭殃的还是消费者。国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虚假广告行为,加入了广告经营者等的责任,多渠道综合治理。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条规定将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落到实处,准确确定赔偿金额的好处就是对无良商家起到震慑作用,当其再想欺诈消费者时,考虑到惩罚性的赔偿金额,也会再三忖度的。消费者在受到损害之后,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来向商家要求赔偿事宜。
    以上内容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有代表性的几条规定,可以说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着实为消费者的消费起到了良好的保驾护航效果。具体在生活中遇到的消费纠纷,还是建议与律师做充分有效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权益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