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遇尴尬”--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拿回房屋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7-05-10 浏览量:...
2015年本网站上传一则案例:谢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房款达一百多万。谢某要买的房子系合同房,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因此不能马上完成过户手续。当时谢某买房全程都没有直接接触房子的权利人林某,而是通过该中介公司办理了相应手续,中介公司也保证凡是通过自己公司交易的房子,都不会存在产权风险。但是,当谢某完成了房子装修之后,却被告知要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到一场官司之中,而这场官司的中心点,就是谢某花了几十万完成装修的房子。
在历时半年时间,经过多次开庭、调解,代理律师出具多套诉讼方案,几经对比,选择一套最为稳妥的方案之后,最终谢某得以胜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尘埃落定。我所房产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与林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约定的房屋出售内容也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
二、第三人谢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在交易时已经尽了应有的审核义务,系善意第三人;且该房屋已经装修并实际交付给了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人为第三人,故第三人应当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屋使用权;
三、汪女士依据其与林某的私下协议,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与现实情况不符,涉案诉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望法庭考虑到当下的实际情况,确认涉案诉争房屋房产证登记到第三人名下之前,该房的使用权归第三人所有。
物权遵循公示公信原则,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以此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合同登记备案为林某单独所有,第三人基于对此公示的信任,购买了此房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该房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物权所有权权属还不明确,故汪女士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与现实情况不符。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谢某与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谢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