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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行使抚养权遭遇阻扰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7-24     浏览量:...

案例回放

冯先生与朱女士结婚五年,因近两年摩擦不断以致感情由浓转淡,2018年年初双方分居,三岁婚生子小冯暂随冯先生共同生活。2018年6月,冯先生与朱女士的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冯由朱女士直接抚养,冯先生无须支付抚养费。在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并送达至双方后,朱女士欲将小冯接走与自己共同生活,却遭到冯先生阻挠。

案例分析

一、 对冯先生拒绝履行离婚调解书,朱女士应如何救济?

根据成都离婚律师执业多年的经验,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不在少数。本案中,冯先生与朱女士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其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涉案调解书已送达至双方,该离婚调解书已生效,故冯先生与朱女士均应当按照离婚调解书履行。除非冯先生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从而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朱女士有权要求冯先生配合其行使对婚生子小冯的抚养权。

对于冯先生阻挠朱女士接回小冯的行为,朱女士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虽然有观点认为抚养权具有人身属性,无法强制执行,但根据成都离婚律师多年来承办案件的经验,子女抚养权是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获得保障。虽然在实际执行中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法院一般不会对子女的人身采取任何强制行为,但是可以由法官站在维护判决权威及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对被执行人施压,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并通过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对在前述措施下仍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还可以通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解决抚养权判决无法落实的困境。

二、 朱女士能否要求冯先生支付抚养费?

朱女士与冯先生关于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朱女士不能因冯先生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提出与约定不一致的关于抚养费主张。但是,该约定并不能排除小冯在必要时要求冯先生承担抚养责任的权利。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时的抚养权归属而灭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成都离婚律师认为,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情况恶化,或因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导致抚养费需求增加的,子女有权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或增加抚养费。

夫妻结束离婚纠纷之后,往往因为抚养权无法落实而随之产生一场子女抚养纠纷。成都离婚律师提示,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诉讼离婚工作或制定完备可执行的离婚协议,减少后期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