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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9-07-24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0年,村口的翠花和隔壁的王二喜结良缘,生下王小花,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于2017初年经公平市正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离婚,此后,双方一直按调解书约定履行探望权利和义务。2017年5月1日,王二在未通知并取得翠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女带离学校至医院就诊。事后,翠花得知,王二在探望女儿期间,无端臆想女儿遭受性侵。次日,王二再一次至学校要带离女儿,后在警察调解下,原王二、翠花共同携女至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女儿无任何异常。同时,王二在探望时间之外还骚扰原告及女儿,向翠花发送淫秽短信,向翠花朋友、女儿老师发送有损原告人格的短信,并诱导女儿,打探翠花私生活。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行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故起诉要求中止被告对女儿的探望权2017年年底,翠花一直诉状将王二告至法庭,请求法院中止王二探望权。

法院裁判

法院通过原告翠花提供的民事调解书、病历、公安派出所询问原、被告的笔录、被告王二发给原告和女儿老师的短信等证据为证,认为此情形已然伤害了女儿,确实会对女儿造成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止被告王二对原告翠花与被告王二之女王小花的探望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律师说法

在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本案中,女方应提供男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请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对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审核较为严苛,不会轻易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建议委托律师组织相关证据,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