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解读无效婚姻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量:...
陈某(男)与高某(女)于2000年9月相识恋爱,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三年,陈某发现高某精神异常,举止偶尔怪异,后经精神病医生诊断,高某患有轻度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系家族遗传。2005年5月,陈某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其婚姻认定无效,原因是高某患病时在婚前,在结婚时隐瞒病情。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该条的第(三)项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是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梅毒等,这类传染病一般无法治愈,并且会严重影响生育;第二种是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痴呆等,这类人的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弱甚至并不具备,结婚会对家庭成员的人身造成威胁,并有可能遗传给下一代,因此不适宜结婚;第三种是遗传性疾病,即由于先天基因缺陷造成的疾病,这类疾病会直接造成后代患病且不能治愈。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不必然会导致婚姻无效。若婚后得到治愈的,则不构成婚姻无效。
对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另外三项,其中,重婚的情况不仅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还包括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无论是前一个法律婚后一个事实婚,还是两个法律婚,都构成重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及叔、伯、姑、舅与侄女、外甥女之间。禁止该类人群结婚是本着优生优育出发,因为近亲结婚会导致后代出现先天性疾病、畸形、基因性疾病等几率大大提升,痴呆儿的发病几率也是正常情况的1.5倍。
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者,若双方之后均达到法定婚龄,则不会再构成婚姻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