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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解读“非婚生子的费用谁来买单”之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量:...

    王某(女)与姜某(男)于2010年在网络聊天过程中结识并迅速陷入热恋,同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是以打零工为生,并无正业。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二人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斗,最终于2012年初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王姜二人仍然经常发生关系。2012年底,王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在告知姜某之后却遭到其百般推诿逃避,姜某怕承担责任,并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王某一怒之下将孩子生了出来,后经鉴定,姜某的确是孩子的生父。王某遂将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承担自己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和生活费,以及生产期间的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支出共计9万余元,除此之外,还要求姜某每月都要定时给付孩子抚养费10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离婚后才怀孕的,系未婚生子,王姜二人离婚后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姜某是否有义务支付王某怀孕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姜某是否有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王某要求姜某承担其怀孕生产期间的相关费用并无法律依据。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的《婚姻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王姜二人离婚后生育,有违国策,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王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姜某并没有扶养王某的义务,况且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下孩子是完全自愿的行为。但是如果由王某承担所有费用,则显失公平,姜某毕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考虑到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姜某应当适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姜某则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由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则姜某应当承担孩子一半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