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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继承律师浅析“试管遗腹子”的法律继承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量:...

    一对夫妻范某与李某(女)大学恋爱四年,毕业后为爱结婚,但李某婚后才知道丈夫不育。两人为爱不离不弃并商议通过医院尝试试管婴儿。孩子怀上后不久,范某又犹豫了就劝李某将孩子打掉,但遭到李某的坚决反对。在李某怀孕近5个月时,范某意外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身亡,在临终前他再次和妻子商量打掉孩子,但未得到李某同意。临终前,范某留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和10多万元存款全部留给父母,不让妻子和腹中胎儿继承。李某说,房产虽然挂在丈夫名下,但这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范某去世后,李某最终生下了孩子,并多次上门主张自己和女儿的继承权,但公婆认为儿子已经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老两口,且孩子并非儿子亲生,李某是在无理取闹。
    成都婚姻继承律师认为,范某留下的遗嘱关于继承的部分应当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范某和李某当年决定进行试管婴儿前是经过成熟的考虑,双方共同在医院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签字同意,该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同婚生子女。因此,在范某死亡后,女方腹中的小孩应视为男方的遗腹子,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范某留下的遗嘱没有为当时李某腹中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剥夺孩子的继承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李某向公婆主张女儿的份额是完全合情合法的。
        另外,房产是范某李某夫妻二人婚后购买,因此,房子和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平均分割后,范某才能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立遗嘱处理,因此本案中范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全部给父母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