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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都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9-07-25     浏览量:...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子女及社会的利益。

一、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常见的有结婚证,户口簿,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等。

2、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现行《婚姻法》第32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应提供相关行为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居住证明,照片,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

证明出轨的证据包括:

第一,亲密照片、录音、录像、短信、微信、邮件、通话记录、配偶和第三者签字的书面材料(保证书、悔过书)、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被警察抓嫖的证明、开房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出行记录、打款记录、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第二,捉奸在床可求助110

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闯入他人住宅或宾馆取证,不仅不会被法院采信,还可能引发侵权问题或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这类情况,最好报警,由警察进入住宅或宾馆,做询问笔录,从而固定出轨事实。

如果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谈不上侵权,但当事人不能将捉奸照片或视频公开传播,也不要对小三儿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可能侵犯其人身权利。

第三,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等,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其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但,在公共场所搂抱、牵手、亲吻等暧昧行为并不能有效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同居,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异性关系,证明配偶过错的存在。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应提供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目击,比如小区保安、父母、朋友、保姆、邻居等,应尽早的和他们沟通并取证。

第二,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报过警,警方那里就有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

第三,验伤报告。如果受害人受伤,公安机关会出具法医鉴定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供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能够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夫或妻一方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在此期间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

注意,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5.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也要提供能够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

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生活无法维持。

三、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涉及房产分割的。

第一,若房产为婚后购置,应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或出资证明等能够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

第二,若房产为婚前购置,则涉及到出资来源、全款购房还是贷款购房、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以及是否共同还贷等,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出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等能够使其主张获得支持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行、帐号等。

3、证明有股票的,应提供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

4、认为机动车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证明机动车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向法庭出示购置机动车的发票即可,发票日期在婚姻关系登记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按照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

5、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供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出资证明等。

6、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

7、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应提供财产协议等证据。

8返还嫁妆争议的举证责任。

判断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确定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登记前还是登记后,而判断行为发生的时点需要以证据为依据。

因此,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返还嫁妆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购买相关的物品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财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始凭证。

四、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薄、出生证明、身份证等。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供工资单或其它收入证明、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供子女本人自愿跟随父或母生活的证据

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还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请求抚养费的减少、免除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第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第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以上便是我们总结的诉讼离婚中证据准备和搜集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若有疑惑可咨询成都离婚律师028-8311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