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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

发布日期:2019-07-25     浏览量:...

一、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证据收集;

1.婚外情的证据收集

1)书证。比如双方书信或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

2)视听资料。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3)电子数据。如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此类材料保存困难、稳定性差、难以直接证明双方身份,此类材料应尽量保留在接收手机的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还有如QQ、微信、MSN等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等,这些均难以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但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材料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

1)书证。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房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再如警方的笔录与出警记录。

2)证人证言。如共同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

3)视听资料。如二人共同居住地点的小区监控录像以及自己拍到的视频资料等,但此类证据在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3.重婚的证据收集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同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情形的证据再加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可,如登记结婚、举行婚礼、为孩子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亲友、周围邻居、居委会等证人证言等。

以上证据需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避免侵犯隐私权等情形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

1)书证。比如一方在施暴时,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等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该类证据可以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取和收集。再者,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机构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等。

2)证人证言。如子女或邻居出具的证言等。

3)视听资料。比如家暴时手机、电子设备记录的录音、视频;家暴后施暴方承认家庭暴力行为的日常对话、道歉等。

4)鉴定意见。比如医疗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以上证据许多都不能单独使用达到直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需要将多种证据组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书证。如发生虐待、遗弃情形居委会、妇联、街道办等组织 进行调解、劝阻后当事人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再如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相互印证。

2)证人证言。如家庭其他成员、邻居及亲友的证言,居委会、街道 办等组织进行调解的证人证言等等。

3)鉴定意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严重的可能造成当事人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一方面可以证明虐待、遗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

 四、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收集

1)书证。如公安机关作出的赌博、吸毒的处罚规定,涉及犯罪的,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等。对于较轻的赌博、吸毒行为,所以单位、居委会等组织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的书面材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还有悔过书、保证书等等也可。

2)证人证言。一般是指单位同事、亲属、朋友等与当事人比较亲密接触的人提出具的证言具有比较高的可信度。

3)电子数据 。通过网络进行的赌博、吸毒的交流或是交易如聊天群等等。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证据收集

1)书证。搬出去住的租房协议、或是分居协议等。

2)证人证言。如亲朋好友、租房房东、居委会等工作人员的证言。

3)电子数据。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上反映出因感情不合分居的聊天内容,电子邮件中相应的邮件信息等。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证据收集

主要证据是法院认定夫妻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证据收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有我整理缺陷无法性生活,无法生育的;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家庭包办婚姻未建立感情基础的;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的;被判处长期徒刑,伤害夫妻感情的。

主要证据有:1.医院出具的患有疾病的诊断书;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认定才拿到感情破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是否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是否影响了夫妻权利义务的实现;是否影响了家庭的稳定等等。在起诉离婚前一定要注意这些,不能因为自己的配偶存在一点问题就起诉离婚,夫妻之间最根本的就是感情,感情的维系需要理解和沟通,说到底,保护好夫妻感情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