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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量:...

一、遗嘱的分类 

遗嘱可以分为口头遗嘱及书面遗嘱;还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此外还有将遗嘱进行了公证的公证遗嘱。 

二、遗嘱的生效要件 

1、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2、代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以外的人代立遗嘱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书写的文书。代书遗嘱除应具备自书遗嘱的要件外,还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力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也要用公证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对抗其效力。 

三、遗嘱与公证的关系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调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四、遗嘱的执行  

1)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问题: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其父或母亲伤势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可拥有此权利。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只要是晚辈直系血亲即可。

五、遗嘱执行人问题: 

1)遗嘱人未指定执行人的,由法定继承人执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任何公民都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 

3)遗嘱执行人的范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亲属、朋友、同事、律师等,也可以是法人。可以不限于指定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