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名92岁的老人,老伴去世多年,一直随女儿阿梅生活。2017年6月,陈某因中风住院,由儿子阿良陪伴照顾。住院期间,陈某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阿良继承。
2018年3月,阿梅按照父亲陈某的意思购买墓地时,阿良及其妻子不愿意出资。陈某对此十分伤心,于是独自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女儿阿梅继承,自己的存款12万元由儿子阿良继承。
2018年8月,陈某病逝。在阿梅办理继承手续时,阿良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父亲去世前在医院、当着医生和大伯的面前,由儿媳妇代书了一份遗嘱,指定该房产由儿子阿良全部继承。
【问】陈某先后亲自立下的三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律师说法
遗嘱人有权随时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这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置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公民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有自书、代书或公证遗嘱等多份遗嘱,则应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执行。如果多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一份为准。
本案中,陈某先后立有三份遗嘱,有自书遗嘱、有公证遗嘱、还有代书遗嘱,故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即房产由女儿阿梅继承、存款由儿子阿良继承。
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在订立口头、录音或代书遗嘱时,要形式规范,内容合法,而且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在场见证。
2、为严格执行遗嘱订立的流程,必须妥善管理遗嘱原件及相关资料,建议办理公证遗嘱,以减少日后纷争。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