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该由哪个法院管?
发布日期:2019-08-05 浏览量:...
导语
在涉外离婚过程中,如双方协议不成或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就要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案件由哪个法院管,是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
什么是管辖权
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有点陌生。通俗来讲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第二是确定了国家以后,由这个国家哪一个地区、哪一个级别的法院来审理。管辖权的确定在涉外诉讼离婚中意义重大,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及所涉财产常常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因而由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判决是否可被有效执行等问题,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律界有一种说法,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及法律适用,最后才会谈事实和法律。本文通过涉外诉讼离婚中九种常见情况逐一讲解实体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权的确定。
一、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缔结婚姻,双方生活在国内或仅被告生活在国内
这种情况与普通的国内离婚诉讼基本一致,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要注意,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为基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法律小常识: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实务中,一般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证明经常居住地: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证言、房租缴费收据等;
4、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5、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证据中居住证的证明力比较高,因此建议在某地生活后及时办理居住证。
二、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缔结婚姻,仅原告生活在国内或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管辖原则(被告就原告),无论哪方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其中一方生活在中国
这种情况下,无论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也无论是哪一方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当然这将会涉及到送达、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等涉外案件的难点问题,本公众号将在以后的系列文章里详述。
四、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或者一方生活在中国
根据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或者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五、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但生活在国外的情况
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做了具体的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两法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生活在国外,中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中国法院管辖是否应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为前提,以及如国外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中国法院是否可不予受理,法条并未释明,在实务中处理方式也比较多样。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些法院直接受理,有些法院以当事人未提交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据为由驳回起诉。另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满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没有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主要争议事实不发生在中国境内等六项条件,法院是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因而该情况建议当事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六、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双方生活在国外
该情况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可参照上文所述第五种情况处理。
七、双方为外国公民,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生活在中国
该情况能否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但在实务中,法院是可以按照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进行审理。
八、双方为外国公民,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生活在国外情况
该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一般发生于中国公民在婚前或婚后变更国籍的情况,应满足双方一致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前提,中国法院方能受理。
九、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涉外诉讼离婚中,九种常见情况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则。当然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各有差异,建议当事人就已有证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附:涉外诉讼离婚中管辖权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