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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起诉究竟找哪个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08     浏览量:...

生活中,很多军婚纠纷的当事人都为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发愁,不少律师和法院对军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够熟悉,因此在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上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

实际上,要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生效,有关军婚管辖的问题已经发生变化。

双军人离婚诉讼——军事法院管辖为原则,特殊条件下可地方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管辖军事法院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由被告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在此之前,双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7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92版《民诉意见》已随着2015新《民诉解释》的颁布失效。

2015新《民诉解释》第252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27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同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上述《管辖规定》第4条第二款:“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1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除外情形指:“涉及机密以上军事秘密。”由此可知,双军人离婚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形下,可以选择由地方法院管辖。

军人起诉非军人离婚——由地方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均可管辖。

依据《管辖规定》第2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案件;” 管辖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

由上述内容可知,地方当事人没有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确定地方管辖法院。而管辖法院一般指被告所在地方法院。92版《民诉意见》规定的:“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已随该意风的失效而不在适用。

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军事法院一般仅受理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对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的诉讼通常不会受理。而部分地方法院仍然按照“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受理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