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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军人一方的复原费?

发布日期:2019-08-08     浏览量:...

基本事实:

张女士与李某男结婚后,因张女士与多名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李某男的军队复员费的分割产生争议,李某男认为复员费是国家对其报效祖国的个人奖励,具备强烈的人身属性,故应为个人财产,张女士认为复员费用一方面是对李某男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军人家属的补偿,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共同分割,双方产生争议,并咨询律师解决,故,就军人的复原费用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复员费,用于军队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或恢复原职业所开支的经费。军人的复员费用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一方面是对军人回归社会重新择业的补偿,另一方面,军属作为家庭成员,对军人回归社会重新择业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源泉,故对于复员费用的财产属性认定,应当首先确认复员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是该费用的分割计算方式是法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该计算方式一方面照顾了军人对国家的付出,另一方面也肯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属对于家庭的付出。

综上,张女士主张复原费用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男主张复原费用是其个人财产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该离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该离婚双方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该复原费用的法定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