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债权人还能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9-08-13 浏览量:...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但是该方一直拖欠或者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呢?今天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此类案件,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涛夫妻二人因资金紧张向李明借款50万元,但是在借款后的第二年,王涛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借款由王涛负责偿还。后来李明多次找王涛追要,他一直推拖不还,李明遂将王涛夫妻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偿还该欠款。王涛同意偿还,但是其表示没有钱,但其前妻不同意,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分割完毕,应当由王涛一人承担该债务。
争议焦点:
夫妻已协议离婚,债权人还能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吗?
法院审理:
虽然王涛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由王涛一个来偿还,但该约定仅在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由王涛及其前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但是王涛前妻在承担了偿还义务后,依然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王涛追偿。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
延伸解读: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温馨提示:
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对外出借大额资金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即使在当时未取得配偶的签字,也要在矛盾未激化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在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逃债。
二、对于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配偶来讲,首先要识别该笔借款是否是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没有签字认可,也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次,如果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除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