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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浅谈——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男方就每月补偿她500元”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1-06-10     浏览量:...

案情简述:
吴女士和张先生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张先生想离婚程序顺利进行,便主动在离婚协议中提出“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为止”的条款。离婚后,吴女士单身15年,按照离婚协议,张先生应每月补偿吴女士500元,但张先生从未履行该协议,故吴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先生履行该协议,支付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的补偿费,共计89500元。
在法院审理中,张先生辩称,他之所以没有支付该补偿费,是因为他们的离婚原因就是女方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女方一直有男朋友,故吴女士不符合协议中领取补偿金的条件。张先生解释,他当初设立该条款的初衷就是为了讽刺吴女士婚内出轨的行为,加之离婚时吴女士要求男方支付补偿金,男方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迫于无奈才加上这一条款,离婚时张先生失业并且无经济来源。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要求张先生支付吴女士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179个月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

成都婚姻律师浅谈:
离婚协议是夫妻协议离婚时依据双方平等地位、协商一致签署的针对夫妻双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若无其他无效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婚姻法律小知识:
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要视情况而定。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为有效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反悔的,该协议的法律效应将受到影响。届时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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