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律师-胡静主任律师15年婚姻大案经验!
全国咨询热线:13980059902

成都婚姻律师析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转移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婚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即使婚姻走到尽头,也至少应该看在多年的情分上好聚好散。面对曾经的爱人昔日情谊为何荡然无存,离婚到了最后阶段,为何已经俨然成为一场阴谋的角逐。有人在离婚前几个月,甚至几年就开始转移财产,制造假债务,直到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才赫然发现,可此时早已生米煮成熟饭,让其有口难辩。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多为妇女,在遇到此种情况时,通常不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都婚姻律师以案说法,简要阐明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贺某(女)与丁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奋斗,经过10多年的努力,有一家规模还算不错的公司。贺某于2001年生下第二个孩子后,就辞去了公司的职位,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丁某每月会给贺某卡里打5000元作为日常家里的开销,有别的支出时再另行支付,家里的财政大权转移到了丁某手上,贺某认为反正钱都是两人一起挣的,谁来管只是形式问题,没什么不妥。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感情恶化,2010年5月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贺某才发现丁某早于2005年就将他们所住的房子低价转卖给丁某弟弟,且公司欠下丁某父亲500万的债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贺某不仅分不到财产,还将承担巨额债务。
   
成都婚姻律师评析:1,关于丁某与其弟弟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系贺某与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房产证上署名只有丁某一人,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在未经贺某的许可下,丁某不得擅自处分财产。且丁某弟弟以明显低于市价数倍的价格购买,不符合常理,有恶意串通的嫌疑。丁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应当判决丁某与其弟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2,丁某与其父亲的500万债权债务关系,丁某主张此款项是用于公司周转和家庭日常开支,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贺某共同承担。而贺某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无法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景,就有可能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推定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贺某能证明此债务系丁某伪造,可以按《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追究丁某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法官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丁某提供转账证明,取款证明以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果丁某无法提供,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亲属关系,法官一般会判决为丁某的个人债务。
    此案属于典型的离婚前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大部分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未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在此提醒大家,在离婚案件中,一旦双方感情恶化,离婚提上日程,就要留心对方的反常举动,对家里的大件财产提前取证,在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时,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