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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离婚财产分割专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众所周知,婚姻关系解除同样伴随着财产分割问题。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往往被看作是离婚诉讼的重头戏,也是纠纷的多发地带。通过与当事人的接洽中,本律师发现当事人往往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着许多误解。希望通过以下三个专题,使大家对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易错点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一、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实务中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但因关系冷淡而分居的情形。分居期间,婚姻中一方可能会利用另一方失去对共同财产的控制,采取挥霍或转移婚姻共同财产等手段使另一方丧失其财产权。具体来说,婚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法院会做出如下处理: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情况。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出现分居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通过隐瞒、转移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手段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依当事人的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患病,基于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的义务,应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对方治疗费用。
    二、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可能无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限定条件须是以登记离婚或是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成上述两种离婚方式做出了妥协,让渡了自己的权利。未曾想到,签订该协议后又起风波,未能顺利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当时人放弃自身权利的前提条件被打破。出于公平原则,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
    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未实际分割前可以先行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遗嘱中之归一方的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即当事人为了使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自己继承的遗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拖延不办理财产的相关权利取得手续,离婚后再行办理,使得该继承的遗产表现为离婚后取得的,即个人财产。该条对于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避免了离婚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可以在离婚案件审结后另行起诉主张该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