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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提醒您:追讨欠债务必留神“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似乎是亘古不变的道理,然而,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拥有债权,以及足以证明债权的所有证据,但却往往会因为对“诉讼时效”的忽略与无视,最终造成无法实现债权的可怕后果。  
    日前,在参与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专项法律培训的过程中,本律师再次深深感受到民众“诉讼时效”法律常识的空白,这种法律知识的欠缺,会使经济活动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蒙受巨额损失。因此,本律师认为,提醒债权人留神“诉讼时效”,普及“诉讼时效”知识相当有必要。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内涵比较丰富的制度,本文则从债权请求权着眼,目的在于提醒债权人注意及时追讨欠债,避免因期间经过而遭受损失,追悔莫及。
    首先,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及法定期间。原则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法定期间是一般是“两年”,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于债权,如果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算满两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与对方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满两年。具体操作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无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关于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权利人仍然具有起诉权,法院仍会受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并且法院在审理中不会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当债务人对债权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则会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一旦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过,就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原告则丧失胜诉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胜诉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在时效经过后,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则不得反悔,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或承诺书的,诉讼时效则会重新计算。
    再次,关于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一旦债权人提起了诉讼;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提出了债权请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了债务,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则中断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反复中断,但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间20年。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对于债权债务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如果对此稍有不慎,则可能反而置自己于被动的不利地位,最终导致丧失胜诉权,让真实存在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在此,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债权人:请关注“诉讼时效”,注意在时效期间内及时积极地追讨债务,切勿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在债权实现过程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困难,请尽快联系律师寻求专业帮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