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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点评川大女博士跳楼案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量:...

   “我是同性恋,我骗了你。”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漂亮青年女教师罗洪玲的丈夫程某通过微博向她道歉。罗洪玲后跳楼自杀,岳父母向女婿程某索赔63万余元,认为罗的死是受到了程某系同性恋的刺激——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成都同妻自杀,父母向女婿索赔”一案,近日在武侯法院宣判:驳回程某岳父母的诉讼请求。
    成都婚姻律师曾特作文《同妻难离婚》分析我国同妻的婚姻现状,故对此案更为留意,欲进一步分析——
    第一、罗洪玲为何选择轻生而不选择离婚。中国现今的社会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和态度,但罗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想必考虑得更多,当她面对突然宣布“出柜”的同性恋丈夫时,首先肯定是痛彻心扉,然后开始考虑离婚,成都婚姻律师认为正是这个考虑把她逼上了不归路。离婚必须得有理由吧,既然丈夫一副“告诉你的目的就是提醒你,你我这段婚姻不过是为我的真正性取向打个掩护,离婚之类的想法还是不要有,大家表面相安无事就好”的态度,离婚肯定就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而作为一个女高知,罗洪玲一来肯定不愿意别人知道她要离婚的理由竟然是她自己亲手选的丈夫其实不爱女的,二来多少可能了解过在我国婚姻法中,同性恋看起来并不是法定离婚理由(关于本推测,成都婚姻律师的个人看法是,尽管《婚姻法》中对同性恋是否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明文规定,但程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罗洪玲的夫妻感情破裂,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基于这个理由罗洪玲如果有离婚诉求是应当被支持的),也就是说,假如闹上法庭最后许多外人知晓,搞不好还离不掉。如此一来,罗洪玲的轻生选择就很好解读了,一个人找不到退路就只有逃避。
    第二、罗父母的赔偿诉求究竟该不该被支持。罗父母代理律师提出的观点是,程某隐瞒性取向与罗结合实属骗婚,且其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导致罗抑郁轻生,其过错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至少承担50%责任。成都婚姻律师认为,首先,对程某骗婚的指责不应成立,一方面程罗二人的婚姻符合婚姻法要求的结婚实质及形式要件,该段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法律对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无禁止性规定,即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故,程某行为不构成骗婚;其次,程某的行为与罗洪玲的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结论涉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区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罗父母代理律师的意见即基于此,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该类因果关系具体即指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就本案而言,且不论程某对罗洪玲的自杀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光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成都婚姻律师即持怀疑态度,因为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轻生并非是罗洪玲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最后,援引法院判决依据,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